今天(10月9日),商务部、海关总署公布对超硬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。内容如下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》有关规定,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、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,经国务院批准,决定对下列物项实施出口管制:
一、2C902.a.平均粒径小于等于50m的人造金刚石微粉(参考税则号列:71051020)
二、2C902.b.平均粒径大于50m且小于等于500m的人造金刚石单晶(参考税则号列:71051020)
三、2C902.c.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人造金刚石线.所含金刚石平均粒径小于等于8m;
四、2C902.d.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人造金刚石砂轮(参考税则号列:68042110):
五、2B005.b.直流电弧等离子体喷射化学气相沉积(DCPCVD)设备(参考税则号列:84798999)
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物项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》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。
出口经营者应当对报关商品的真实性负责,加强出口物项识别,属于管制物项的,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“属于两用物项”并列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;不属于管制物项但参数、指标、性能等接近的,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“不属于管制物项”并填写具体参数、指标。对上述填报信息完整、准确、真实性存疑的,海关将依法质疑,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。
本公告自2025年11月8日起正式实施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》同步予以更新。